(2012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水平和研究质量,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设立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旨在搭建省级教育科研平台,引领教育科研发展方向,凝聚教育科研力量,体现政府和社会的需求。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落实《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重点,为促进教育决策科学化服务,为提高教育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为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科学服务,促进辽宁教育的科学发展。
第三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省,坚持导向,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质量。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负责制定重大方针政策,制定五年规划,审定年度课题,表彰优秀成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五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是省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和办事机构,挂靠在辽宁教育研究院,负责制订年度计划、课题日常管理,组织课题立项评审与结题鉴定、学术交流、成果评奖,推广科研成果。
第六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评审专家库,按领域成立评审专家组,其成员由省规划办组织推荐、省规划领导小组聘任。其主要职责是评审立项课题、鉴定课题成果、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
第三章 课题类别与选题
第七条 每个五年规划期内,在发布辽宁省教育科学五年规划的基础上,原则上根据工作重点与教育发展的需求,每年发布一次课题指南。
第八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
第九条 省委、省政府和省教育厅急需研究的重要问题,经省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后单独立项为重大课题。
第十条 为支持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构建决策咨询研究体系,培育教育改革和发展特色,设立研究基地专项课题,列为重点课题。
第十一条 为支持部门和行业教育科研的发展,设立合作专项课题,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经费资助,省规划办负责常规管理。
第十二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辽宁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研究主攻方向,突出应用性和实证性研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
第四章 立项与评审
第十三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原则上实行年度立项制度,主要采取招标和单位推荐申报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原则上应有省规划办认定的教育科研资格证明。
重大课题的申请者须具有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课题的经历。
3.主持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新的课题。
4.不能承担课题研究、组织、指导等实质性工作者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省规划办受理课题立项申报的期限,为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及有关课题申报文件发布之日起的四十天内。
第十六条 课题申请者应根据课题申报文件和课题立项申请评审书的要求,选择合适的研究题目,认真如实填写立项申请评审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课题申请者所在单位须签署意见,承诺提供经费等研究条件,并自愿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
第十七条 每人每次限报一项课题;每项课题限报一名主持人;同一人不得同时参加二个以上(不含二个)的课题组。
第十八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和关系人回避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评审专家库成员进行评审;凡申请课题的评审专家库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参加当次评审工作。立项评审的程序是:
1.省规划办负责按照本办法受理课题立项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
2.评审专家组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立项课题建议。
3.省规划办对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课题经费资助方案,经公示后,报省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由省规划办下发《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省规划办对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各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必须在立项批准文件下达的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开题报告、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中期检查报告报送各市规划办、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各市规划办、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将上述材料及时报送省规划办。
第二十二条 在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省规划办将通过指导、检查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过程管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市规划办或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省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主持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
未经省规划办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受理结题申请。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规划办撤销课题立项资格,追回课题资助经费。被撤销课题立项资格的课题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1.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
2.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3.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4.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5.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6.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7.剽窃他人成果。
8.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9.研究周期内未完成课题,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10.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课题研究活动的管理。根据研究性质和研究需要,研究内容广泛、实践性强的课题可以设立实验学校。课题设立实验学校须经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同意,报省规划办批准备案并上网公示。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应得到实验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其有效期仅限于课题研究计划的执行周期内。
不得以课题组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评奖、评优活动。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需要开展课题研讨活动的,一般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六章 结题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结题鉴定和等级评审制度。通过省规划办组织的结题鉴定者,方视为课题研究工作的最终完成。鉴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档次。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
第二十七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包括会议集中鉴定、专家通讯鉴定与现场评议鉴定等形式。除省规划办组织的会议集中鉴定等形式外,一般采取专家通讯鉴定方式。
第二十八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评审的基本程序是:
1.省规划办负责受理课题结题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
2.评审专家组依据统一标准提出评审意见。
3.省规划办综合评审专家组意见形成最终结论,报省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术水平突出、社会效益显著的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可以提出免于鉴定的申请。重大课题和研究基地专项课题不得申请免于鉴定。
第三十条 批准结题的课题由省规划办下发《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七章 成果宣传、推广和表奖
第三十一条 省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主持人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
充分利用有影响力的报刊、网络等大众及专业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
省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二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注“课题类别 + 课题名称 + 课题批准号”等字样。
省规划办对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在辽宁省教育科学五年规划周期内,举办两次优秀成果、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7年10月公布实施的《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