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1-10-26 点击数: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组织,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科技工作、学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校学术水平,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总人数为19-2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45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比例不低于10%。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肩负着学校学术决策的重要使命与职责,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权威。要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较高,有突出的教科研成果,了解本研究领域发展动态;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正常履行职责;

4.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务;对有突出学术成就的中青年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可以适当降低。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院长提名,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委员推荐,所在部门范围内无记名投票,超过2/3为通过,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后,报学院备案,并由院长签署和颁发聘书。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院领导及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自然成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秘书处设在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秘书长。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也可以根据需要,在系(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工程技术学科委员会,管理学科委员会与艺术学科委员会,由相应学科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由相应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两年及以上)不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或因其它原因而出现缺额需进行补充时,其增补人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由院长聘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个别委员因违法违纪、道德败坏等丧失委员任职资格,或因对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不负责任等不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时,可以由学术委员会以全体会议讨论投票的方式,免除其委员职务,并向全校公示。

第三章 工作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在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进行相关的学术政策、规定和条例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直接进行决策,具体事项如下:

1.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学校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以及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3.学校教师职务评审与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实施办法;

4.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6.学校申报的重大个人学术荣誉;

7.审议教学委员会提出的各项建议;

8.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它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1.学校对外推荐各类重要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名誉院长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学校自主设定的各类重要科研项目以及科研政策;

4.学校高级职称评审中的学术争议;

5.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   

2.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  

3.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以及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4.学校认为需要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和咨询其它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规范的维护和建设等有关工作。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其职责,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院长要求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提议而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校学术委员会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若须对重大事项作出审定或决定时,必须由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或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凡需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议题提议人应提前准备并提交议题材料,列明议题缘由、政策和法律依据、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或建议等,由相关部门呈交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由主任委员确定上会议题及会序。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学术委员会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不再复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散布或泄漏会议内容和结果。对违反保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议事回避制度。凡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到会陈述、解释和说明。还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对报告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评议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如发现委员违背原则搞不正之风,学术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学校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八 本章程修改需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二十九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

                                                                                   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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