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警示教育案例(3)

作者: 时间:2023-12-08 点击数:

来源:科学技术部

【案件详情】

某医院丛某为通讯作者、韩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Circular RNA circ-ABCB10 promotes the proliferation and invasion of thyroid cancer by targeting KLF6”,经查,系存在买卖、代写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丛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等级降低一级;5年内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5年内取消申请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资格;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资格;5年内取消医院学术委员会或质量管理委员会委员资格;5年内取消推荐各种评审专家的资格;5年内取消申报研究生导师资格;5年内取消院内评优评先的资格。

2.对第一作者韩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等级降低一级处理;5年内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5年内取消申请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资格;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资格;5年内取消医院学术委员会或质量管理委员会委员资格;5年内取消推荐各种评审专家的资格;5年内取消申报研究生导师资格;5年内取消院内评优评先的资格。

3.对第二作者姜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资格;3年内取消各种团体委员或成员资格;3年内取消院内评优评先的资格。

4.对第三作者李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资格;3年内取消各种团体委员或成员资格;3年内取消院内评优评先的资格。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十七条提出“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坚守工匠精神,在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中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第六十九条提出“科研诚信记录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零七条提出“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对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由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2.《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问:如何处罚科研失信人员?

答:《规则》提出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六)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八)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九)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其它处理。

以上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责任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若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较轻的,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暂缓授予学位;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情节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取消3~5年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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