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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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 : 2009-03-2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作用,促进我省应用基础研究工作的持续发展,为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储备,规范基金管理工作,便于广大科技人员申请资助和监督基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是用于资助全省应用基础研究的专项资金,基金项目资助计划是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的组成部分,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基金项目资助计划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金由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辽宁省博士科研启动基金和辽宁省优秀青年科研人才培养基金三个类别基金(以下分别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启动基金、优秀青年培养基金)及由吸引社会资金建立的专项基金构成。
         第四条  辽宁省境内具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基本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均具有向省基金委提出项目申请和经评审获得基金资助的资格。
         第二章 基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按省基金委发布的年度基金项目资助指南,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除具有极高科学意义和水平、明显预期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外,其它未列入项目指南范围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六条  申请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及良好的预期应用前景,对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推进作用;
         2.具备研究工作基础,立项根据充分,研究工作具有自主创新性,研究方案切实可行,项目研究水平达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含国内先进水平),可在2-3年完成预期研究目标或取得重大进展;
         3.具有研究条件或可依托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开展研究工作,申请资助经费预算切实合理;
         4.项目申请单位(申请者所在单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研究必需的支撑条件,并对本单位项目实施及基金经费使用严格管理。
         第七条  省基金委每年集中受理基金中各类别基金项目申报,社会投入设立的专项基金可根据情况并入相应类别基金内一并申报,也可由省基金委另行组织申报。
         申报省科技基金各类别基金资助的项目,均须按规定缴纳评审费。
         第八条  基金项目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科学基金申报人年龄须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博士启动基金的申请者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不满3年、申报当年年龄在40周岁以下,并在省基金委“全省自然科学领域博士人员数据库”登记入库的人员。
         3.优秀青年培养基金是培养全省高层次科技人才的专项资金,其申请者必须是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当的科研经历,并取得过较好科研成果和相应奖励,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有较固定的研究方向、在学术及其研究成果产业化方面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人员。
         第九条  基金申请项目的申报和审查:
         1.申请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项目申请单位审查同意后,按规定上报《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省基金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不再进入以后的评审程序。
         第十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分为项目的同行专家评议和基金评审管理系统综合评定。其中:基金项目的同行专家评议,系指省基金委组织有关的同行专家,按照基金项目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的定性评议;基金评审管理系统综合评定,是根据基金项目评价指标权重、专家定性评议结果和专家建议资助率等条件进行的定量评定,其结果是对项目进行择优资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学道德水准,具有自然科学领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及自然科学领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由国内相关科学基金组织及省内有关单位推荐,经省基金委审核后进入基金评审专家库。必要时省基金委可邀请国外学者和专家参与基金项目评审。
      对参与基金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省基金委付给一定的报酬,并对其公正性进行考核,对违规专家取消其参与评审基金项目的资格。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对其直系亲属申报的项目应予回避。当年申报基金资助的申请者,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类别基金的评审。
      项目申请人有权向省基金委申请某些人员回避对其项目的评审。
         第三章 基金资助项目及经费的确定下达
         第十三条  省基金委依据每年基金经费总额和各类别基金平均项目资助强度,参考基金项目评审结果,提出年度各类别基金预资助项目和经费分配意向,征求有关单位对预资助项目合作资助的意向。在此基础上,提出年度基金项目资助意见,由省科技厅审定后,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基金资助计划。
         第十四条  省基金委鼓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人所在单位)在自愿的前提下匹配资金,进行合作资助。
         第十五条  参与合作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以不低于省基金委年度项目资助经费总额100%数量的经费,用于配套支持本单位承担的基金资助项目,其经费指标由基金计划统一下达,按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统一管理。
         第四章 基金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期,一般由计划下达的次月算起,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课题组,向省基金委报告当年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实施管理情况。
      对不能按期上报项目研究进展报告的单位和项目课题组,省基金委将予以通报批评或在一定时期内取消项目主持人或单位申请基金资助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人因伤病或因公出国等原因,暂无法主持项目研究工作时,可视具体情况由项目组主要研究成员中选出一人继续主持研究工作;或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经省基金委批准后,暂停研究工作、保留资助金一年(项目完成时间可顺延);逾期仍不能继续工作的,撤消该项目,收回剩余基金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人调出项目承担单位,属省内调动的需经项目承担单位和调入单位同意,报省基金委批准后,可将其承担的项目和经费转入调入单位,列入调入单位项目管理序列。项目承担单位不同意转出项目的,可提出新的项目承担人,报省基金委批准后接续主持项目研究工作;项目承担人调往外省工作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另行确定项目承担人,报省基金委批准后主持项目研究工作。因承担人外调致项目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须报省基金委撤消该项目,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九条  获资助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原定完成时间前二个月向省基金委提出延长完成期限的申请报告,确因客观因素影响造成的,由省基金委重新下达完成期限;因非客观因素所致的延期,由省基金委决定是否撤消项目。
         第五章 基金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科技经费使用规定,严格管理基金项目经费,必须做到按项目分别建帐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和截留,并接受省基金委和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项目承担人在遵守有关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自主决定项目资助经费的合理用途。
         第二十一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向省基金委提报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合作资助经费和专项基金的资助经费决算内容)。
         第二十二条  凡正常进展、管理良好,科学意义重要且已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预期应用前景和效益显著的基金项目,确需增加经费继续研究的,可向省基金委申请增拨经费,经审查决定是否增拨经费。
         第六章 基金项目的成果管理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得基金资助项目对外发表论文、专著和科技成果时,须标明“辽宁省××××(类别或专项基金名称)基金资助”字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对国外发表时用同义外文标明。
         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鉴定和奖励,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基金项目的管理,由省科技基金服务中心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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